你的位置:首页 > 债务资讯 > 要债知识
联系我们

上门讨债相关法律规定

2020/10/15 14:25:19      点击:
  在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法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的登记注册,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要求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国务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中再次明文规定,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申请经营讨债业务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对打着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