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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讨债公司为您分析保证合同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8/4/18 19:19:24      点击:

厦门讨债公司为您分析保证合同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无获益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合同本身具有单务和无偿性。因此,在保证合同中,大部分保证人是纯粹负担义务,而无任何经济上的获益。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的配偶基于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无法约束保证人基于人身信任、个人情感等原因作出的保证承诺,同时又无法享受到该保证合同带来的任何利益。在此种情形下,因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

  2、直接获益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合同虽然具有单务和无偿性等特征,但这并不能必然得出保证人不会因此合同获得任何收益。

  在实践中,基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人身信任,为了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一般民事合同成立,债务人会向保证人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请求其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保证人通过该保证合同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如果保证合同缔结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主张保证人的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予以支持。承担责任后,获得同保证人同等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该情形下,债权人应对保证人直接获益负担举证责任。

  3、间接获益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某些情形下,保证人获取的利益并非直接以收取服务费等形式直接体现。在此种情形下,虽然保证人未直接获益,但其获益却通过能够得到银行贷款得以间接体现。该贷款或用于家庭生活,或用于生产经营,保证人的配偶也因此获益。尽管获益是间接的,但就获益本身而言,奠定了配偶连带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

  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仍要以保证合同中未以明示方式明确约定该保证责任为个人债务作为前提。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对保证人通过该保证合同间接获益,其获益与订立保证合同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