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追债公司之哪些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可以免交受理费?
2019/9/30 14:06:52 点击:
哪些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可以免交受理费?《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37条、第138条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条、第29条规定: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2、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3、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兔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4、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2、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3、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兔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4、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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