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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清债公司浅谈讨债人应当合法维权

2017/11/9 18:16:15      点击:

厦门清债公司浅谈讨债人应当合法维权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渐递增,因讨债而引发矛盾的各种激化也是愈演愈烈,作为法律意识淡薄的普通百姓,如何能够在讨债行为“合法”与“非法”之间把握好“度”,从而防止因讨债不成反身陷囹圄的悲剧发生。

    案例回放

    某区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两名被告人张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张某和王某自称被两名女子骗了,这两名女子称可以拿到一个政府的投资项目工程,可以入股合作,然而张某、王某两人在入股25万和26万后,两名女子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故意躲着张某、王某两人。

    之后为了追回这50余万元的“债务”,张某和王某找到了那两名“欠债”女子中的一名并将其控制,还将其打了一顿。随后他们又将女子带到一家酒店房间里,无奈之下,这名女子说出了另外一名女子的下落,那名女子赶到宾馆房间后也被控制起来,随即两名女子分别被非法拘禁了36小时和28小时。张某、王某将两名女子放走后,两名女子立即报警,之后民警将张某、王某抓获。

    张某、王某两人本想讨回自己的钱,没想到却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成都讨债律师说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以及第下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张某、王某因讨债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且实施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王某本身作为债权人,未能合法的保护自己权益,而选择了错误的方式,最终却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因讨债行为的过激可能触犯的几种犯罪:一是非法拘禁罪。因讨债而非法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多数将对方拘禁在车内、宾馆或其他房间内,同时存在殴打行为。二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因讨债不成而临时起意殴打债务人或将其杀害。三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便纠集一帮人闯入债务人家中,扬言不还债就占着房子不走。四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职工或与企业有业务联系的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被告人一气之下便以破坏该企业的设备来泄愤。

    那么,如何正确、合法的讨债?

    成都讨债律师建议

    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在很多实例中,债务人以种种借口拖着不还,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债权人如果长期不去追讨债务,其债权就会因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提供给大家几种诉讼或仲裁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录音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债务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经营证照复印件、银行账户、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的个人信息等。债务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对于欠债的公司,获得其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经营情况、了解其员工的收入状况;对于欠债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单位的其他职工的收入状况、了解其家庭的消费状况。

    第四,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制造、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讨债过程中,进行录音或与其签订还款协议等。

    总之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切不可打法律的“擦边球”,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