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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讨债公司浅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救济

2017/9/15 13:35:47      点击:

厦门讨债公司浅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救济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依相关规定请求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事赔偿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刑事责任

  (一)销售伪劣商品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其中,第一百四十条是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般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则是对销售假、劣药、不符合相应标准的食品、化妆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等等具体商品的处罚规定,它们与第一百四十条的关系是: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以上各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行贿罪与受贿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上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