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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职业讨债人的行动讨债时东西抵押犯法

2019/10/23 8:56:33      点击:
事情源于2002年8月10日,郭子彬借给周×生,周×财兄弟现金135万元,可快两年过去,虽无数次催讨,但周氏兄弟次次承诺还钱次次放空炮,郭子彬还欠别人30多万元,讨债的天天上门,今年6月17日,他将唯一的房子作抵押从银行贷出15万元,10万元还给别人,留下5万用于讨债,他说,有“职业讨债人”上门招揽生意,表示“不惜一切手段”帮他讨债,事成后按讨回款项的20%作为报酬,他左右为难,对付“老赖”,到底是该到法院起诉,还是该请“职业讨债人”摆平呢。
  “民间讨债”其实由来已久,要说“中国民间讨债上海要账公司第一人”,当属山东淄博市民李秋忠,当年李秋忠创办“万帮讨债公司”,到全国各地帮人讨债,平日,他们身着讨债服,骑摩托车,车前小红旗上印着“万帮讨债”和电话传呼,他们采取软磨硬泡派人盯梢,敲锣打鼓哭爹喊娘,赖着不走让你出丑等手段,以赖治赖,帮人讨回了很多陈年旧债,轰动一时,此后,全国各地冒出不少讨债组织,有人甚至呼吁建立全国性“讨债联盟”。
  由于先期“讨债公司”恐吓,绑架,扣押人质,扰乱秩序等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上海收账公司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非法的民间讨债。
  一时间,各地“讨债公司”树倒猢狲散,“民间讨债”也转入半地下状态,“讨债公司”开始演变成个体行动的“职业讨债人”。
  民间讨债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反衬出法律的尴尬,有些企业债权人就曾表示,走司法程序太繁琐,要支付不菲的诉讼费用,还要承担败诉风险,尤其是执行难的现状,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可见,执行难的确给“民间讨债”提供了生存空间,有数据表明:在我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债权的案件还不到总数的30%。
  武汉市委党校法学部涂克明教授认为,虽然《刑上海收债公司法》中有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但遗憾的是,受该罪名指控的债务人少而又少,无怪乎一些“老赖”有恃无恐,当国家机关不能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退而寻求秩序外的自力救济有其现实的合理性,此外,讨债的高额利润也是导致“民间讨债”久禁不止的原因,据悉,“职业讨债人”一般视债务难易程度,按实际讨回款项的10%—30%作为标准取酬。
  2010年,王某拖欠刘某的雇车费和刘某女婿吴某的厨师费用共计3000元,刘某多次找王某讨要,但王某不是躲避,就是不还钱,2013年的一天,刘某和女婿吴某又到王某家讨债上海讨债公司,却没有见到王某,二人看见王某家院里放着一辆四轮车的车头,并连着一台玉米脱粒机,便打算把四轮车的车头拉回家抵账,在拆卸玉米脱粒机的过程中,刘某的手指受伤,之后他打电话找来朋友张某,开车送其去当地医院治疗,在医院处置完伤口后,3人将四轮车的车头拖拽到刘某的住处,案发后,3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时把车头还给了王某,经鉴定,四轮车的车头价值614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吴某,张某构成盗窃罪,判处刘某罚金1万元,判处吴某,张某分别罚金5000元。
  刘某,吴某,张某为追索欠款,明知四上海收数公司轮车的车头是王某所有的物品,未经所有人同意且在所有人及管理人均不知晓的情况下拿走,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窃取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在案件的实施中,起到提议及组织的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张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以及将赃物退还,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遂对三被告人作出酌情从轻处罚。